出租相關電力設備,如箱式變壓器、高低壓電纜等電纜設備。
1、直接融資租賃:根據承租企業的選擇,向設備制造商購買設備,并將其出租給承租企業使用。租賃期滿,設備歸承租企業所有。適用于固定資產、大型設備購置;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。
2、售后回租:承租企業將其所有的設備以公允價值出售給租賃方,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從租賃方租入該設備。租賃方在法律上享有設備的所有權,但實質上設備的風險和報酬由承租企業承擔。適用于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;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;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。
3、聯合租賃:租賃方與國內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共同作為聯合出租人,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企業。合作伙伴一般為租賃公司、財務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。
4、轉租賃:轉租賃是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。在轉租賃業務中,租賃方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承租人,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。此模式有利于發揮專業優勢、避免關聯交易。